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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11-05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0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效能,切实发挥专利预审业务对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明确坚持高价值、高质量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工作定位,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的预审申请行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山西保护中心)结合预审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山西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符合山西保护中心预审服务领域的高质量专利申请经预审并合格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山西保护中心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具备预审服务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并经山西保护中心审核预审注册通过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山西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及专利预审服务由企事业单位按需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若预审未通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普通申请,不影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五条 备案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符合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或新材料产业;

(三)存在实际的生产、研发活动,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三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工作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开展。

第六条 备案所需材料

(一)专利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承诺书;

(四)体现单位名称和参保人数的参保证明或至少三名主要研发人员及备案联系人近半年社保缴纳记录(社保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仅工伤保险不予认可);

(五)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六)山西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材料(一)至(三)需在预审系统上传,材料(一)至(五)需寄送纸质版,未寄送纸质版材料的视为备案申请未提出。

第七条 山西保护中心对预审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备案通过,备案主体具备预审服务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八条 被列入中华全国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中的代理机构可申请预审注册。备案主体可委托预审注册通过的代理机构办理预审事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所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专利预审承诺书;

(四)与山西省备案主体订立委托关系的证明;

(五)山西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代理机构预审注册仅需在预审系统中上传。

第十条 山西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相关事务。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保护中心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预审业务的其他规定进行预审,排除低质量专利申请,对申请文件中的意识形态敏感信息进行排查。

第十二条 山西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类不符合规定、承诺的预审行为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预审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中心应当予以提醒:

(一)违背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调查等工作;

(三)三次及以上出现形式问题过多导致预审不合格,或因主观因素导致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取消加快标记;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满一年转让的专利超过3件或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五)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或证明理由不充分;

(六)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或以上:

(一)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请求,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要求的预审请求;

(三)一年内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经预审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经山西保护中心告知限期未申诉且不主动撤回;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相关工作,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行为;

(六)提醒后拒不改正等干扰或者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

(七)其他影响较大的不良情形。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恢复预审服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严重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注册资格半年或以上:

(一)违背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近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四)代理专利申请经预审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多,经山西保护中心告知限期未申诉且不主动撤回;

(五)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六)其他影响较大的不良情形。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注册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预审注册申请,并根据实际表现视情向中华全国代理师协会反馈情况: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近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恢复预审注册资格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相关工作,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行为;

(五)严重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必须为本单位实际在职的工作人员。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山西保护中心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对重要信息更新未完成单位,暂缓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在非正常专利排查期间暂缓预审服务。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获得预审资格后,连续两年未提交预审案件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或预审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申请恢复预审资格的,等同于初次办理备案或预审注册,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西保护中心对违反本办法作出处理的,以官网、公众号公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相关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申诉材料。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或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按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注销、撤销、吊销或迁出山西省等不符合备案要求情形的,取消备案资格;代理机构存在注销、吊销等不符合预审注册情形的,取消预审注册资格。

第五章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西保护中心的备案主体分为普通主体和信用优质申请主体。代理机构分为普通代理机构和信用优质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山西保护中心每年度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案件的提交量、受理量、合格量、打标量及合格率等预审指标综合评判,将预审情况优秀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列为信用优质申请主体和信用优质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信用优质申请主体可在上年度正常预审申请的基础上,享受优先服务。信用优质代理机构可在正常预审申请的基础上推荐高质量案件,享受优先服务。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保护中心此前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备案、代理机构预审注册及预审业务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