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规政〔2021〕86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宁波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市级重点产业投资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3)项目投资额。产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两类项目,其中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下同)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下同)在 5000 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在 700 万元(含)以上。(4)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项目应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当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5)①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 生产制造符合《宁波市重点产业链投资导向目录》的产业化项目。②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是指已实现优化产业链配套协作、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产业链主导能力、供应链畅通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目标,由产业链龙头(关键环节主导)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或横向同类)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由项目主要实施企业会同联合体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投入按联合体在甬投资金额计算,项目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占比要求在 50%以上。③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 是指生产应用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关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或列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计划等目录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④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 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基础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2.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给予不超过15%、最高 2000 万元补助。自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 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3.申报资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 每年根据《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进行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后,按照补助标准再进行资金清算拨付。
二、提升产业平台能级
(一)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评定为国家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国家级、省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奖励
1. 奖励标准∶对评定为国家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 万元和 80 万元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四)国家级、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
(一)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项目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 2000 万元补助。
2.补助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对符合《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资金拨付。
(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3)项目投资额。 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要求项目投入在200 万元(含)以上;(4)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应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当年度"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计划库。
2.补助标准∶ 对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给予不超过 15%、最高 2000 万元补助。自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 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3.申报资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每年根据《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 50%进行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后,按照补助标准再进行资金清算拨付。
四、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机构)
(一)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括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3)项目投资额。要求项目投入在 200 万元(含)以上。
2.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 2000 万元补助。
3.申报资料∶ 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 每年根据《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资金拨付。
(二)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上规模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年度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政策期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3.申报资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每年组织开展奖励申报,由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列入奖励的企业予以资金拨付。
(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1. 奖励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方向)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五、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奖励
1.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六、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能级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列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支持举办"和丰奖"工业创新设计大赛
1.奖励标准∶围绕创新设计设置奖项,奖金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2.奖励流程∶ 根据获奖名单认定文件进行资金拨付。
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一)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奖励
1.补助标准∶ 对列入国家级的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个奖励。对列入省级的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25 万元/个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奖励
1.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万元/个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八、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上年度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创新中心及国家级创新中心分中心的运营公司。(2)该创新中心被列入上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创建名单。
2. 奖励标准∶ 成功创建市级创新中心的,分两年每年给予500 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创新中心的,在享受市级创新中心政策基础上,通过省验收评估的,再分两年每年给予 500 万元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分两年再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3.申报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2)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创建名单公布文件、评估文件。
4.奖励流程∶ 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市级(含)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运营公司。(2)项目投资额。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额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额参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产业投资项目投入内容计算,对单台(套)金额不作限制;(3)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项目应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当年度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库;(4)每家创新中心每年限报一项。
2.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给予不超过15%、最高 2000 万元补助。
3.申报资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 补助流程∶每年根据《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待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后,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资金拨付。
九、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1. 奖励标准∶ 对成功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二)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建设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1. 奖励标准:对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建设项目每个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奖励
1.奖励标准∶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进口替代的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对每个获评产品给予最高 50万元的奖励。
2. 奖励流程∶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国家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企业或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的示范企业或项目,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一、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一)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
1.奖励标准∶ 对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并经申报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万、50万元的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装备 〔2020〕171 号)进行资金拨付。
(二)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奖励
1. 奖励标准∶ 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的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综合创新保险保费补助
执行《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甬经信化材〔2020〕169 号)的有关规定。
十二、大力培育优质企业
(一)国家级领航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对获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分档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三、鼓励企业上台阶
(一)工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和 500亿元。
2.奖励标准∶ 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50亿元、100 亿元和 5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 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奖励。
3.申报资料∶(1)奖励资金申请表;(2)申报年度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
4. 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经信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中国制造业 500 强"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1)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制造业 500 强"企业名单;(2)企业(集团)总部设在宁波、申报年度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占集团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含)。
2.奖励标准∶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 500 强"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企业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资料∶(1)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包含申报年度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4.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经信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宁波分赛
1.补助标准∶ 对进入全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大赛三等奖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进入宁波市本级决赛的项目,设置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
2.奖励流程∶ 根据获奖名单认定文件进行资金拨付。
(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平台运营单位列入上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2.补助标准∶ 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与服务能力提升相关的外购设备、仪器、软件及场地改造)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100万元补助。
3.申报资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的入账凭证、发票、付款资料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4.补助流程∶(1)获评上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规定提供申报资料;(2)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报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额;(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三)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奖励
1.奖励标准∶ 对新获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2.奖励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十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补助
1.申报条件∶(1)并购方应为注册在宁波市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百强企业、制造业总部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等优质企业,且工业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 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2)被并购方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属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3)并购项目应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其中,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 50%以上股权;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 100%资产所有权;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4)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5)项目完成时间∶2020年1 月1 日至 2022 年12月 31日;(6)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
2.补助标准∶在 2020-2022 年间完成相应权属或工商登记变更的项目且并购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2000 万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000 万以上),给予不超过并购交易金额 2%、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
3.申报资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
权属变更证明;(4)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5)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证明复印件;(6)其他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六、培育产业集群服务促进机构
(一)市级产业集群支撑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1)承担市级"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13个)培育工作;(2)支撑机构需为熟悉相关行业的智库咨询机构或行业协会;(3)根据产业集群培育工作要求,完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行业重点企业监测和分析、细分行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前瞻性研究,以及组织开展产业链、创新链、要素链融合对接活动。
2.奖励标准∶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给予 50 万元以内分档奖励。
3.申报资料∶(1)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2)有关佐证材料。
4.奖励流程∶根据具体通知,在 6 月前对市级产业集群支撑机构上年度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档奖励。
(二)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产业集群促进机构补助
1.补助标准∶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其自身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活动方面的投入,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最高 1∶1资金配套支持。
2.申报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市级重点产业链的牵头单位(促进机构)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十大标志性产业链上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为产业链做好"技术协同攻关、促进研发成果转移或转化成产业化项目、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开展行业高水平交流合作"等工作,对提升整个产业链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竞争力具有明显作用。具体工作内容以申报通知为准。
2.补助标准∶给予最高 50万元以内分档补助。
3.申报资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1)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开展工作和成效进行核实和评审,确定补助档次;(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十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如无特殊明确,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同一企业、园区、项目分别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项目获得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三)本细则中涉及的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补助事宜具体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2年12 月 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2021年6月9日印发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