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与扶持相结合,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我县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资金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不少于10人)。
(四)企业申请认定前的三个年度内已拥有授权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五)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六)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达到6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须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科技局,由工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60分及以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受理认定申请起止时间以县科技局公告的日期为准。
(四)县科技局对提交通过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第六条 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为“宁海+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对认定为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财政奖励,财政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省、市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有上级同类奖励的,本级奖励资金视作配套执行。同类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县级奖励部分补足差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颁布的《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18〕8号)同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宁海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
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 |
||||
序号 |
指标名称(分值) |
指 标 说 明 |
指标值 |
分值 |
1 |
销售规模 (8分)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2000 |
0 |
≥2000 |
5 |
|||
≥5000 |
8 |
|||
2 |
销售成长 (8分) |
上年度销售不足1亿元时,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
<0 |
0 |
≥0 |
3 |
|||
≥10 |
5 |
|||
≥20 |
8 |
|||
上年度销售超过1亿元时,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
<0 |
0 |
||
≥0 |
3 |
|||
≥5 |
5 |
|||
≥15 |
8 |
|||
3 |
盈利能力 (12分) |
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
<5 |
2 |
≥5 |
4 |
|||
≥15 |
8 |
|||
≥25 |
12 |
|||
4 |
研究开发人员 (10分) |
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 |
≥10% |
6 |
≥15% |
8 |
|||
大专以上研发人员占比研发人员比例(%) |
≥50% |
10 |
||
5 |
研究开发设备 (20分) |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
≥30 |
4 |
≥60 |
8 |
|||
≥100 |
12 |
|||
≥140 |
16 |
|||
≥200 |
20 |
|||
6 |
研究开发投入 (22分) |
上年度研发经费占比销售收入比例 |
≥3% |
12 |
≥4% |
18 |
|||
≥5%或者1000万以上 |
20 |
|||
产学研合作情况 |
有 |
2 |
||
7 |
知识产权 (20分) |
近3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件)(1件发明专利视同4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 |
≥1 |
5 |
≥2 |
10 |
|||
≥3 |
15 |
|||
≥4 |
20 |
|||
加分项 (10) |
高新技术企业 |
5 |
||
参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修)订 |
5 |